最高法:互联网上的欺诈事件半数以上与微信有关,微信是最常见的犯罪手段
浏览:287 时间:2022-6-24

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大多数网络犯罪案件分布在东南沿海,微信已超过QQ,成为网络诈骗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犯罪工具。

报告显示,在网络犯罪案件方面,2016年至2018年,已审结网络犯罪案件4.8万余件,案件数量和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2018年,病例数同比大幅增加。增幅为50.91%;大部分案件分布在东南沿海,京, 沪, 津和渝地区法院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总数仅占6.81%;福建, 浙江, 山西等10个地方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平均每个网络犯罪案件涉及2.73名被告;超四成的网络犯罪案件是两个以上团伙实施的犯罪,涉及三个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网络犯罪案件中四分之三的被告年龄在20至40岁之间,28岁的被告人数最多;18岁以下被告人比例逐年下降;网络犯罪案件中,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行业的被告人最多,占37.21%;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多数被判处有期徒刑,约六分之一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近三分之一的网络犯罪案件涉及诈骗,属于网络诈骗案件。

就网络诈骗案件而言,利用互联网作为实施诈骗的工具已经越来越严重。2017年,网络诈骗案件仅占全部诈骗案件的7.67%,2018年占比飙升至17.61%;以互联网为工具实施诈骗的情况在东南沿海地区最为严重。全国人民法院审结的网络诈骗案件数量由东南向北部、中部、西部地区逐渐减少;网络诈骗案件平均涉案被告人数为3.02人,略高于网络犯罪案件;超四成网络诈骗案件是两个以上团伙实施的犯罪,三人以上共同诈骗案件比例逐年上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网络诈骗案件中,五分之一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18年,微信超过QQ,成为网络诈骗犯罪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犯罪工具。半数以上的网络诈骗案件有涉及应用微信实施诈骗的犯罪情节;被告人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冒充他人实施诈骗的案件占31.52%,2018年以招募为诱饵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在冒充网络诈骗类型案件中,被告人经常冒充女性或熟人;近20%的网络诈骗案件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诈骗。

最高法还公布了10起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徐俞渝案。其余9起案件分别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7起诈骗案、等69起诈骗案、等9起诈骗案、等9起诈骗案、等7起诈骗案、等人诈骗案、邵诈骗案、杨雪薇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三庭副庭长罗国良,表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不断变异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造成次生危害后果的情况日益突出。部分企业被骗巨款,导致停工、破产;有些人被骗了“养老钱”和“救命钱”,导致生活困难。在此次发布的徐俞渝、蔡淑妍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案主犯陈文辉、陈明慧,无期徒刑。

犯罪是有组织的,“工业化”的。近年来,数十上百个犯罪团伙被频繁捣毁。司法大数据也反映出涉及三人以上的网络诈骗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团伙犯罪一直是刑法关注的焦点,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也是此类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的情形之一。

催生大量黑灰产业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精细化划分是主要原因。司法大数据显示,19.16%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精准诈骗的特点,即犯罪分子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针对性诈骗,大大提高了诈骗成功的可能性。

犯罪手段演变迅速,欺骗更让人迷惑。据公安部门统计,各类诈骗可分为48类,共计300余种。目前,突出的“国有资产解冻”诈骗案件由来已久。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发病率逐渐下降,但目前借助互联网手段,正依托社会热点卷土重来。也有不法分子通过引诱受害者在虚假平台开户,进行所谓期货投机,暗中操纵平台涨跌,引导受害者反向操作,直至血本无归。

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实施的诈骗越来越多,此类案件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催生了一系列灰色产业。比如微信本身没有甚至明确禁止开发功能性软件,这些功能大多用于电信网络诈骗。